之前,我们大部分文章讨论的是关于车辆理赔的问题,本篇,编者和大家聊聊人伤理赔中的一些问题,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或借鉴。在涉及人伤理赔时,特别是涉及伤残时,不少会涉及伤残赔偿金打折或比例赔付的问题,那么,这种操作方式合理吗?
其实,这个问题,有时在车辆理赔时也会遇到。我们先不说他合理不合理,看完我们的分析后,编者相信你自有判断和结论,当然最终每个人的认知不同,结果可能也不同,我们只是让大家从另外一个角度,或者说不同立场去更全面、客观的看待问题。
首先,在理赔时,绝大部分的情况下,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是极不对称的,这个不对称包括专业性,信息掌握度,处理的主动性等等,可以说,当事人基本处于弱势。
其次,理赔的过程,本质上,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是对立的,因为核心就是能不能赔,赔多少的问题。这应该很好理解,当事人赔多了,保险公司就亏了,同理,当事人赔少了,保险公司就赚了。这时,一些从业者肯定会跳出来反驳,说“我们是合法合规理赔的!”,这种话,至少在国内的保险环境,在当下,是自欺欺人的。编者赞同也接受很多理赔是顺利的,没有纠纷的,但,那是因为保险公司找不到任何瑕疵,否则,现在的行情,哪家保险公司不是抠抠搜搜,能赖就赖,能少赔就少赔,这是行业的问题。
最后,就是合理的推理,也是现在的事实或现状。大家想想,在对立的关系下,保险公司在相对绝对优势的情况下,比如一名伤者,保险公司按十级伤残的60%给予赔付,说明什么?说明保险公司根据信息和资料,基本可以确定,该伤者可以达到十级伤残,否则,如果是你,你确定伤者达不到十级伤残,你会接受按十级伤残的赔偿金的60%赔付吗?逻辑上,情理上,根本说不通,所以,只有一种可能,就是正常情况下,这名伤者本身就可以达到十级伤残,而保险公司就是利用了当事人的信息弱势,诱导当事人而已。而现实中,也是如此。我们与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闲聊时,都认可这点,当然,这种情况,很少是理赔人员个人原因,而是保险公司的要求或考核迫使他们不得不这么做。
所以,可以这么讲,或者大概率也是如此,在涉及人伤伤残赔偿时,或者“三期”赔偿时,如果存在打折赔付,基本就可以达到伤残标准或“三期”赔偿标准,因为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和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》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和标准,如果达不到,保险公司不可能赔你。这相当于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玩梭哈,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,当事人相当于是明牌,他们敢梭哈,就确定他们不会亏,因为你了解的他们都了解,你不了解的他们也了解,你觉得呢???事实上,伤残赔偿中,根本没有打折赔付的规定,只有赔或不赔的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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